半岛官网入口网页版下载
PRODUCT DISPLAY
联系方式

电话:
86-010-82382578传真:
86-010-82382580

行业资讯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 污水总氮排放标准
污水总氮排放标准
  • 发布日期:2018-08-15      浏览次数:17057
    •     总氮的政策要求

          总氮的定义是水中各种形态无机和有机氮的总量。包括NO3-、NO2-和NH4+等无机氮和蛋白质、氨基酸和有机胺等有机氮,以每升水含氮毫克数计算。常被用来表示水体受营养物质污染的程度。

          环办环监〔2017〕61号文件中要求,总氮总磷需要进行在线监测,氮磷排放重点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安装总氮、总磷排放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中包括以下行业:氮肥、复混肥(复合肥)等肥料制造,合成氨等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屠宰及肉类加工,味精制造,乳制品制造,酒的制造,饮料制造,皮革和毛皮鞣制加工,染整精加工,纸浆制造和造纸,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

          总氮的排放标准

          目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要求,总氮浓度排放标准一级B要求为20mg/L,一级A为15mg/L。北京市综合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总氮排放低于15mg/L,一级A总氮排放低于10mg/L。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一要求总氮小于20mg/L,表二要求总氮低于15mg/L,表三要求总氮低于12mg/L。

          

    联系方式
    • 电话

      86-010-82382578

    • 传真

      86-010-82382580

    • 手机

      15810002992

    在线客服

    化工仪器网

    推荐收藏该企业网站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