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86-010-82382578传真:
86-010-82382580
日前,重庆发布地方标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859-2018)。标准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要求重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的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0mg/m3。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行政管辖区内餐饮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也适用于排放油烟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烹饪,以及以蒸、煮烹饪方式为主的不扰民的餐饮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引用是*的。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餐饮单位cateringunit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经营者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餐饮单位。
3.2现有餐饮单位existingcateringunit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或在建的餐饮单位。
3.3新建餐饮单位newcateringunit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餐饮单位。
3.4重点控制区域keycontroldistricts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江津区、合川区、璧山区、铜梁区为重点控制区域。
3.5一般控制区域generalcontroldistricts
指除重点控制区域之外的重庆市行政区域。
3.6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浓度值及排风量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7餐饮油烟cookingfume
指食品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物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餐饮油烟。
3.8非甲烷总烃(NMHC)non-methanehydrocarbons
餐饮油烟排放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采用HJ38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3.9餐饮油烟净化设备cookingfumeabatementequipments
对餐饮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各种设备及其组合。
3.10污染物去除效率removalefficiencyofpollutants
指经净化设备处理后,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净化之前的餐饮油烟大气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本标准中餐饮油烟大气污染物的去除效率计算公式为:
3.11环境敏感目标environmentallysensitivetarget
指按GB3095规定划分为一类功能区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功能区中的居民区、文化区等人群较集中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以及对餐饮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敏感的区域及对象。
4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高允许排放浓度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重点控制区域内的餐饮业大气污染物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自2019年6月1日起,一般控制区域内的餐饮业大气污染物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运行操作要求
4.2.1餐饮业大气污染物应通过集气罩收集经净化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未经任何设备净化排放视同超标。集气罩的投影周边应不小于烹饪作业区。
4.2.2餐饮单位应根据其规模、主要污染物等情况,选择相应去除效率的净化设备,以确保达标排放。
餐饮单位的规模划分遵照附录A执行,净化设备的污染物去除效率选择参见附录B。
4.2.3餐饮业大气污染物净化设备应与排风机联动,其额定处理风量不应小于设计排放风量(设计排放风量=基准灶头数×基准风量,单个基准灶头的基准风量以2000m3/h计)。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4.2.4餐饮业大气污染物净化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排气筒出口及周边无明显油污。原则上,净化设备至少每月清洗、维护或更换滤料1次,净化设备使用说明另有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净化设备安装或更换时,应在设备易见位置粘贴标志,显示提供安装或更换服务的单位名称、联系信息和日期。餐饮单位应记录日常运行、清洗维护或更换滤料等情况,记录簿应至少保留一年备查。
4.2.5餐饮单位产生特殊气味并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造成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除味措施。新建餐饮单位排放的臭气浓度不得超过80(无量纲),现有餐饮单位排放的臭气浓度不得超过120(无量纲)。
5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1餐饮业大气污染物采样测试孔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测试孔内径应不小于80mm。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烟道直径,或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烟道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5.2当风管截面积小于0.5m2时,采样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16157有关规定进行。
5.3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测定方法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2规定的方法执行。
5.4对餐饮单位油烟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时,应将采样时段安排在经营时段或烹饪作业时段进行,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5次,每次10min。5次采样分析结果中任何1个数据小于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按规范取舍后,至少有3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若数据不足3个,则需重新采样。
5.5对餐饮单位非甲烷总烃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时,与油烟采样位置一致,应将采样时段安排在经营时段或烹饪作业时段进行,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5.6餐饮单位油烟、非甲烷总烃的实测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风量时的排放浓度:
5.7基准灶头数按投入使用的灶头总发热功率、集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经营场所使用面积或就餐座位数的先后顺序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J/h,对应的集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当灶的总发热功率和集气罩灶面投影面积无法获得时,基准灶头数也可按经营场所使用面积或就餐位数量折算(遵照附录A执行)。
6标准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餐饮单位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排放控制要求,安装符合要求的净化设备并按操作规范运行。各级环保部门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对烹饪作业期间排放污染物即时采样,监测结果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符合排放标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