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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于近日发布《国家排污许可专家库管理规定(暂行)》, 并公布*排污许可专家库名单,经审核研究,147 名专家纳入*批国家排污许可专家库,并按照《国家排污许可专家库管理规定(暂行)》实施管理。 详情如下:
国家排污许可专家库管理规定 (暂行)
*条 落实《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强化技术支撑,规范专家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排污许可专家库入库专家 (以下简称专家库)的选取和管理。
第三条 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专项小组办公室负责专 家库入库专家的选取和日常管理。组建专家库,建立专家智 库,开展排污许可制改革相关研究,组织排污许可技术规范 体系咨询论证,推动实施排污许可制。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职责:
(一)为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制等提供咨询服务。
(二)为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或 者重点行业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实施的检查、调研、评估等工作。
(四)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为推进排污许可制 相关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第五条 专家库由从事排污许可相关政策、技术体系、 行业管理、生态环境研究或管理的专家组成。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采取单位推荐或者个人自荐方式, 向社会公开征集。按照从事的工作业绩和具备的技术能力进 行选取。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国家排污许可相关管理和技术服务支持工 作。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五年(含)以上或排污许可工 作 1 年(含)以上。 (三)具有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符合条件的人才可适当放宽至中级职称。
第八条 专家库实施“征集、退出、考核、奖惩”动态 管理,并根据工作需求适时补充、更新,选取结果向社会公 开。专家任期三年,可连聘连 任,由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专 项小组办公室颁发聘书,建立档案。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技术秘密 和商业秘密,本着科学负责、服从大局和无私奉献的精神, 积极参加生态环境部组织的排污许可相关培训和咨询工作,为国家排污许可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可优先参与生态环境部组织的排 污许可相关研究课题。被列入“黑名单”的专家不再纳入国 家排污许可专家库,不得参加生态环境部组织的排污许可相 关研究课题和技术规范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一年内被 通报或经核实为有效举报两次(含)以上的,列入“黑名单”。
(一)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咨询与 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超标或超规定收取企业或相关单位费用的。
(三)弄虚作假,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论证咨询意见的。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专项小组办 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源于北极星环保网)